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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履行出险通知义务不能获赔

1998-02-21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去年冬天的一日,陈某出差归来,发现家中一片狼籍。报警之后,经警方与陈某共同清点,被盗财产价值17000元。邻居们十分关切,陈某说他已对家庭财产投保了盗窃险,请邻居们不必担心。于是,大伙都为陈某感到庆幸。事发一星期后,陈某见警方未能迅速破案,便持保单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。然而,出乎陈某的意料,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。

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:在发生保险事故后,投保方有责任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。保险合同订立后发生危险事故,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负的及时通知或立即通知的义务,在保险法理论中,称为出险通知义务。如果投保人未能积极履行这一义务,致通知延迟,保险人免予承担责任。在《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》中,对陈某所遇情况的出险通知义务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: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,否则,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。

在现实生活中,许多参加保险的人们总以为把保险费如数一交就万事大吉了,而往往忽略了作为投保方应承担的“危险增加通知”、“出险通知”、“防灾减损”等义务。陈某的教训值得人们吸取。履行应承担的义务,正是为了更有利于保障和实现自己的权利。一旦保险事故发生,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,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,并提出索赔请求。这将有利于保险公司迅速查清事实真相,核准损害的原因、程序和数额,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及赔付金额,以便尽快理赔。(刘萍)去年冬天的一日,陈某出差归来,发现家中一片狼籍。报警之后,经警方与陈某共同清点,被盗财产价值17000元。邻居们十分关切,陈某说他已对家庭财产投保了盗窃险,请邻居们不必担心。于是,大伙都为陈某感到庆幸。事发一星期后,陈某见警方未能迅速破案,便持保单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。然而,出乎陈某的意料,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。

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:在发生保险事故后,投保方有责任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。保险合同订立后发生危险事故,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负的及时通知或立即通知的义务,在保险法理论中,称为出险通知义务。如果投保人未能积极履行这一义务,致通知延迟,保险人免予承担责任。在《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》中,对陈某所遇情况的出险通知义务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: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,否则,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。

在现实生活中,许多参加保险的人们总以为把保险费如数一交就万事大吉了,而往往忽略了作为投保方应承担的“危险增加通知”、“出险通知”、“防灾减损”等义务。陈某的教训值得人们吸取。履行应承担的义务,正是为了更有利于保障和实现自己的权利。一旦保险事故发生,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,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,并提出索赔请求。这将有利于保险公司迅速查清事实真相,核准损害的原因、程序和数额,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及赔付金额,以便尽快理赔。(刘萍)去年冬天的一日,陈某出差归来,发现家中一片狼籍。报警之后,经警方与陈某共同清点,被盗财产价值17000元。邻居们十分关切,陈某说他已对家庭财产投保了盗窃险,请邻居们不必担心。于是,大伙都为陈某感到庆幸。事发一星期后,陈某见警方未能迅速破案,便持保单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。然而,出乎陈某的意料,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。

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:在发生保险事故后,投保方有责任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。保险合同订立后发生危险事故,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负的及时通知或立即通知的义务,在保险法理论中,称为出险通知义务。如果投保人未能积极履行这一义务,致通知延迟,保险人免予承担责任。在《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》中,对陈某所遇情况的出险通知义务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: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,否则,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。

在现实生活中,许多参加保险的人们总以为把保险费如数一交就万事大吉了,而往往忽略了作为投保方应承担的“危险增加通知”、“出险通知”、“防灾减损”等义务。陈某的教训值得人们吸取。履行应承担的义务,正是为了更有利于保障和实现自己的权利。一旦保险事故发生,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,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,并提出索赔请求。这将有利于保险公司迅速查清事实真相,核准损害的原因、程序和数额,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及赔付金额,以便尽快理赔。(刘萍)去年冬天的一日,陈某出差归来,发现家中一片狼籍。报警之后,经警方与陈某共同清点,被盗财产价值17000元。邻居们十分关切,陈某说他已对家庭财产投保了盗窃险,请邻居们不必担心。于是,大伙都为陈某感到庆幸。事发一星期后,陈某见警方未能迅速破案,便持保单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。然而,出乎陈某的意料,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。

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:在发生保险事故后,投保方有责任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。保险合同订立后发生危险事故,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负的及时通知或立即通知的义务,在保险法理论中,称为出险通知义务。如果投保人未能积极履行这一义务,致通知延迟,保险人免予承担责任。在《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》中,对陈某所遇情况的出险通知义务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: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,否则,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。

在现实生活中,许多参加保险的人们总以为把保险费如数一交就万事大吉了,而往往忽略了作为投保方应承担的“危险增加通知”、“出险通知”、“防灾减损”等义务。陈某的教训值得人们吸取。履行应承担的义务,正是为了更有利于保障和实现自己的权利。一旦保险事故发生,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,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,并提出索赔请求。这将有利于保险公司迅速查清事实真相,核准损害的原因、程序和数额,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及赔付金额,以便尽快理赔。(刘萍)去年冬天的一日,陈某出差归来,发现家中一片狼籍。报警之后,经警方与陈某共同清点,被盗财产价值17000元。邻居们十分关切,陈某说他已对家庭财产投保了盗窃险,请邻居们不必担心。于是,大伙都为陈某感到庆幸。事发一星期后,陈某见警方未能迅速破案,便持保单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。然而,出乎陈某的意料,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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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:在发生保险事故后,投保方有责任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。保险合同订立后发生危险事故,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负的及时通知或立即通知的义务,在保险法理论中,称为出险通知义务。如果投保人未能积极履行这一义务,致通知延迟,保险人免予承担责任。在《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》中,对陈某所遇情况的出险通知义务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: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,否则,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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